《地怨》第四十四章:作家评论主公道

《地怨》第四十四章:作家评论主公道

作者:王之之  于 发布   
字数:4537   栏目:现代言情   浏览:0
书名:念人:地 怨(长篇纪实小说)

  再说,王学瑞向西山区人民法院状告广南省乡村厅非法查封杂志社一案,潘沿美知道后确实担忧了一阵,他急急地派出亲信刘曹苞给法院S某送去红包十万元,过后,此案真的从劣势转向优势,暂保住了阵脚。

  S某收下潘沿美委托刘曹苞送来的大红包后,她对王学瑞状告省乡村厅一案进行了分析,觉得此案比较棘手,从立案材料来看,原告状者上诉被告非法查封杂志社证据齐全,打赢这场官司可能性是很大的。如果判决原告赢了,不仅影响到政府的威信,更重要的是牵连到一批厅局级领导干部政治命运问题;要是判决被告赢了,又担心新闻媒体曝光,说是贪赃枉法,影响到司法部门的执法问题,弄不好人大常委会还要追究执法者的责任。

  想来想去,左也不好右也不好,最后,她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即各打五十大板,按潘沿美的意见,把解决问题的职责推给行政部门。

  第二天,她找到负责此案的法官张兰,然而,张兰是S某母亲妹妹的女儿,她们俩之间,既是好朋友,同时,又是亲戚。她交代张兰说:“此案复杂,判决时各打五十大板。然后,把解决问题职责推向行政主管部门。”

  一九九九年十月七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学瑞状告广南省乡村厅非法查封《乡村》杂志社一案。原告出庭的有王学瑞,以及委托律师谭强。被告人出庭的有刘曹苞,以及委托律师张龙。

  此外,南方新闻报、羊城早报、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均派记者到席采访。但是,法官张兰不允许电视台记者现场拍摄。

  此案针对上级主管部门是否有权对下级部门贴封条,且这种行为是查封还是关闭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争论异常激烈。

  原告王学瑞诉称,其从一九九五年三月起担任《乡村》杂志社社长,是杂志社法定代表人,负责该社的一切经营活动和对外的债权债务。被告广南省乡村厅虽是杂志社主管部门,但从未承担该社一切经济责任。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被告在事先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派出人员非法查封了杂志社,拿走了营业执照、公章,并贴上封条。当天下午三时许至次日凌晨二时四十九分,被告不允许原告回家,不给吃饭,并派人监视,软禁在办公室。从此,原告对杂志社经营管理权被全部剥夺,不安排工作,不发放工资,杂志社由于无法开展经营活动,债主临门,原告被被告散布谣言说成‘骗子’‘非法经营者’,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故原告要求补发工资,赔偿经济损失四千二百元,精神损失十万元。

  王学瑞认为,广南省乡村厅对杂志社贴上封条的行为是非法查封,没有法律赋予其查封一个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的权利。即使违法,也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同时,原告认为其是法人代表,有权使用发行杂志社的刊号和出版发行许可证等;而被告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将《乡村》杂志社改名为《乡村企业家》杂志,撤销其社长职务没有书面通知,并不给予公布,是侵犯法人及法人代表的权利。

  被告省乡村厅辩称,贴封条行为不应等同于行政管理机关对一个企业的查封行为,并认为这是主管部门对下属部门的停业性关闭。该厅有权任命王学瑞为杂志社社长是行政命令,则同样有权利解除王学瑞的职务、关闭杂志社。被告指出,根据我国的出版管理制度,杂志发行应有刊号,而《乡村》杂志社在改名为《乡村企业家》杂志后,原告在无权的情况下,继续出版了九期杂志,其行为完全是诈骗,故省乡村厅在原告不交出营业执照、印章等情况下,有权关闭该杂志社。

  原、被告双方在法庭审理中各执一词,各自举证,分歧很大。

  法官张兰在法庭上泛泛地听了双方的辩论后,于是,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就按照S某事前安排好的意见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现仍是被告在编干部,双方是上下级关系,被告改变《乡村》杂志社名称,解聘原告的职务,封存社内物资帐册等行为属企业内部行政行为,非民法调整之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恢复杂志社原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共104000元本院不予处理,原告可循行政途径解决。”

  俗话说,有钱能使鬼推磨。由于潘沿美给S某送上红包,明明是被告‘查封’杂志社却为被告辩护,说是‘封存’杂志社;明明是被告无法无天侵犯了法人的正当经营权益却说成是上下级关系,非民法调整之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可循行政途径去解决。

  这判决一出笼,许多主持公道的人都感到愤慨,对法官张兰的判决不满,纷纷谴责法官腐败,法院黑暗。法官只要有红包,就可以把黑的说成白的,把红的说成黄的。

  老作家鲁振声、洛夫子,他们看到《南方新闻报》记者的有关此案判决的报道后,按奈不住心中的气愤,立即提起手中的笔,对这一颠倒是非的判决进行抨击与揭露:

  杂志社可以随便查封吗?

  法人代表可以无故拘禁吗?

  鲁振声 洛夫子

  今年十二月八日,《南方新闻报》第六版发表了一则消息,即《杂志社社长状告主管单位》。这则消息是说原《乡村》杂志社社长、法人代表王学瑞,起诉上级主管单位广南省乡村厅领导无理查封《乡村》 杂志社,并对法人代表无故进行拘禁等等。该消息说:“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被告在事先未照会原告的情况下,派人员非法查封杂志社,拿走营业执照、公章、并贴上封条。当天下午三时许至次日凌晨二时四十九分,被告不让原告回家,不给吃饭,并派人监视。从此,原告对杂志社的经营管理权被全部剥夺,不安排工作,不发放工资……等等。”

  我们曾在新闻界工作多年,主办过报刊杂志,又是《乡村》杂志的读者,当读了这则消息,实在令人震惊。在这里,不能不使人提出如下的几点意见:

  (一)《乡村》杂志社,虽然是广南省乡村厅所属单位。但是,它是经济独立核算的新闻事业单位,与一般的行政单位不同。该杂志社是设有法人代表,经省工商局和省新闻出版局认可发给营业执照和出版许可证,使该杂志社合法行使出版经营权,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省乡村厅虽然是上级单位,也无权查封或停止剥夺该杂志社的出版经营权利。退一万步来说,就是该杂志社违法,需要查封的,也得由工商局和新闻出版局来处理,省乡村厅无权查封。

  现在《乡村》杂志社并没有犯错误,省乡村厅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杂志社有违法违纪行为,事先乡村厅也未同《乡村》杂志社社长王学瑞照会,也没有同省工商局和省新闻出版局打招呼,就来个突然袭击,派出人员非法查封该杂志社,并拿走营业执照和出版许可证等,剥夺了该杂志社的出版经营权利,而且对法人代表王学瑞同志进行非法的拘禁,这就完全违法了。

  (二)《乡村》杂志社社长王学瑞是该杂志社的法人代表,他是经省新闻出版局和省工商局认可备案的企业法人代表,其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要注销和更换法人代表,也必须具备必要的证明文件,到省新闻出版局和省工商局办理注销更换手续。在省新闻出版局和省工商局未注销王学瑞的杂志社法人代表资格之前,王学瑞仍有权使用该杂志社的刊号和许可证,行使该杂志社的出版经营权的。现在,省乡村厅对该杂志社贴上封条,查封该杂志社,剥夺王学瑞法人代表权利,这是违法的。因为没有法律赋予省乡村厅对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属新闻单位随意查封的权利。就是该杂志社违法,也得由省新闻出版局和省工商局查封,这是法律所规定的。所以,我们必须指出:“省乡村厅说‘原告不交出营业执照、印章等情况下,有权关闭该杂志社’。这完全是强盗逻辑,耍官本位的威风。试问被告,你有权关闭该杂志社的法律依据在哪里?你未经省新闻出版局和省工商局同意,你有什么资格要该杂志社法人代表王学瑞交出营业执照和新闻出版许可证呢?”

  (三)原告王学瑞说:被告省乡村厅在没有告知王学瑞的情况下,将《乡村》杂志社改名为《乡村企业家》杂志,是侵犯法人与其法人代表的权利。王学瑞说的完全正确,他说的是有法律依据的。

  王学瑞是经省新闻出版局和省工商局备案的企业法人代表,其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直到今天省工商局仍然承认他是《乡村》杂志社的法人代表。他的法人代表资格在省工商局没有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人代表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文件;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省乡村厅领导在不通知王学瑞的情况下,私自将《乡村》杂志社改名为《乡村企业家》杂志,未经法人代表王学瑞的同意,这是侵犯法人及法人代表的权利。

  (四)被告省乡村厅说:“贴封条行为不应等同于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下属部门的停业性关闭。”这是耍官本位的强词夺理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的奇谈。

  我们认为,贴封条是“查封”还是“封存”,都是一个性质,就是要剥夺《乡村》杂志社的出版经营权。我们再把省乡村厅领导事前不通知法人代表王学瑞,就来个突然袭击,派出人员非法查封杂志社,拿走营业执照、公章,并贴上封条,对该杂志社的经营管理权被全部剥夺,解散编辑工作人员,不安排工作、不发工资等一连串事实联系起来看,这根本就不是什么‘这是主管部门对下属部门的停业性关闭’了。绝对不是!这些事实证明,省乡村厅如此做法,根本不是单位正常人员调动,或者机构调整,而是要彻底地对该杂志社的查封,剥夺该杂志社的出版经营权。这是明明白白的违法行为。

  (五)我们特别要提出的是,省乡村厅为了要剥夺《乡村》杂志社合法的出版经营权,就强词夺理要该杂志社社长、法人代表交出该杂志社的营业权,就强词夺理要该杂志社社长、法人代表交出营业执照和出版许可证等,而将法人代表王学瑞进行非法拘禁,从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时到二十八日凌晨二时四十九分,长达十二个小时之久,法人代表王学瑞失去了人身自由。这是省乡村厅领导严重的非法行为,是陷害干部的政治事件。

  首先,杂志社的营业执照和出版许可证等,是省新闻出版局和省工商局发给法人代表王学瑞的,省乡村厅强迫法人代表王学瑞交出营业执照和出版许可证是非法的,也是法律不容许的。

  其次,更加严重的是省乡村厅领导将王学瑞拘禁长达十二个小时之久,限制人身自由,这是犯法的。我国宪法规定:凡是拘禁人必须得到公安司法部门批准,并由他们处理。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能私设公堂拘禁公民,否则就是犯法。而省乡村厅领导,公然私设公堂非法拘禁该杂志社社长、法人代表王学瑞进行非法审讯,这是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省乡村厅领导知法犯法,这是一桩震惊全省新闻出版界的政治迫害事件。王学瑞同志担任《乡村》杂志社社长、总编辑期间,没有犯过任何错误,可是,省乡村厅领导从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查封该杂志社同时,就对王学瑞进行政治迫害,将他和编辑部二十一个同志全部解散,不安排工作,长达两年多不发放他们工资,使他们的家庭陷入困境,使他们经济受到重大损失,精神上受到极大的伤害,这是我省罕见的政治迫害事件,这应该引起省府有关领导的重视和干涉。《南方新闻报》关心人民,主持正义,反映人民心声,发出这则消息,很好,很受群众欢迎。

  《乡村》杂志社社长王学瑞状告广南省乡村厅领导,这状告得好,应该告!现在是以法治省,对那些身为领导目无法纪,随意拘禁迫害公民的人,应将他们绳之以法,以正法纪,以保国泰民安,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幸甚!人民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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