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怨》第三十章:上诉案件不受理

《地怨》第三十章:上诉案件不受理

作者:王之之  于 发布   
字数:4139   栏目:现代言情   浏览:0
书名:念人:地 怨(长篇纪实小说)

  在给中央、省有关部门连续发出几十封上诉信后,按黄平、覃孚、莫晓兵等人的意见,这天,王学瑞拿起上诉状踏入了广南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大门。

  王学瑞找到了法院立案室负责人陈文彩,将上诉状交给陈文彩。他看了上诉状后,叫王学瑞上三楼找行政庭负责人S某是否立案。于是,王学瑞按着陈文彩的指点来到三楼找到了S某。

  S某年约四十开外,肥胖的身体,烫一头女人发,长着一脸横肉,平时不多话,看上去是一位很阴沉老练的法官。

  S某坐在办公桌旁边,她转脸望了王学瑞一眼,扳着脸孔说:“哪里的?”

  王学瑞接着说:“我是省《乡村》杂志社的!”

  S某一边埋头写东西一边说;“你告什么事?”

  王学瑞说:“我上诉省乡村厅潘沿美非法查封省《乡村》杂志社。”

  S某一听到是潘沿美的名字,好像吃上了苍蝇,马上转头绷着脸孔瞥了王学瑞一眼,然后,她冷冰冰地说:“把材料放下来,过几天再说。”

  王学瑞看到这位法官冷冰冰的态度,心里确实感到不快。不过,这几年不学习雷锋精神了,这位行政庭负责人对群众冰冷是可以理解的,王学瑞不激气。回想起自己从事新闻记者工作二十多年的生涯中,采访过无数的法官,既有庭长、中院长,甚至高院长都采访过,从来没有见过像这样的法官,充其量也不过是小小庭长而已。为了能够立案,王学瑞面对S某的傲慢态度,只好忍耐了。于是,他将上诉状轻轻放在桌子上,转身走进办公室。

  一个星期后,王学瑞第二次找到S某,过问上诉状处理情况。S某见王学瑞进来,连招呼都不打,一边低下头看别的材料,一边用右手把王学瑞的上诉状递过来说:“此事,属于行政内部问题,法院不予受理。”

  S某以这种傲慢的态度对待一位上访者,何况又是一位记者、作家,王学瑞心里说是可以理解,但是,心里仍然不舒服。如今,法院对上诉状立案问题,仅口头说说,好像根本就不把此事当一回事看待,不把群众冷暖放在心上。不过,他还是忍耐着性子对S某说:“按规定,如果不立案,也要以书面答复,怎能口头说说了算呢?”

  S某说:“该书面答复就书面答复,该口头答复就口头答复,这是法院内部规定的。”

  王学瑞不服地说:“法院这样的规定是不对的,是违反法律制度的。该口头答复就口头答复,法院的规定能否拿出来看看?”

  S某凶狠地说:“法院的东西,你是不能看的。”说着,她埋头写材料去了。

  王学瑞看到她走开了,只好瞥着一肚子气,顺手拿起桌子上那份上诉状,怒怒不平地走出法院。

  第二天,王学瑞怀着满肚子的委屈,找到了西山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司徒平平。他大约五十开外,个子高大,长着一副忠厚的脸孔,一双圆圆有神的眼睛。

  王学瑞向着这位主任诉说,由于写一二篇反腐文章发表在《乡村》杂志上,文章主要是揭露厅原党组成员的腐败现象,受到厅领导潘沿美、刘赌伟等人打击报复,查封了《乡村》杂志社。省乡村厅是无权查封一个新闻单位的。假如新闻单位或记者有何过错的话,只能由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处理。因为,《乡村》杂志社具有法人地位,法人代表是经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其合法权益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所以,省乡村厅查封《乡村》杂志社是侵犯其合法权益是违法行为。然而,西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S某,把此宗利用职权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问题作为是行政内部问题不予受理,这是错误的。

  司徒平平听王学瑞反映后表示说:“要是按照你这样的反映,应该立案受理,法院不予受理是不对的。但是,我也不能单方面听你的反映就肯定一个问题,反对一个问题,还要了解对方一下。过几天再答复你!”

  一个星期过后,王学瑞多次打电话到司徒平平的办公室,他都不在,不是出差就是开会,王学瑞急得够呛。这天上午,他亲自到办公室找司徒平平,也找不到。他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在返回的路上想着,报纸说司法腐败,是否腐败到这种无法伸冤的地步呢!不可能,要相信,在党政机关里,尽管有相当一部分人已经蜕化变质,利用职权搞腐败,为自己的腰包捞取个人利益,不顾人民的死活;但是,被毛泽东思想融化过来的人还是大有人在的,这部分人,虽然在思想上对这一突变的社会腐败潮流已经渐渐麻木,可是,他们也不愿追赶这一潮流,宁愿自己贫困一点,心里活得舒畅坦然,良心上对得起国家与人民,对得起死去的无数先烈们。

  晚上九点钟,王学瑞向莫晓兵汇报西山法院不予受理上诉状的情况,与找西山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有关问题。

  莫晓兵听后,他还电话里怒怒不平地说:“法院不受理此案是不合法的。”接着,他建议王学瑞说;“你继续找法院与她辩论,质问她不受理此案有何法律依据?”在电话里,莫晓兵还安慰王学瑞说:“请你继续找法工委司徒平平,请他主持公道,我不相信连人大都不讲道理了。”

  放下电话,根据莫晓兵的意见,王学瑞在案桌前第二次写上诉状,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精神赔偿十万元,一直写到深深十二点三十分才入睡。

  (二)

  第二天清早,王学瑞刷牙漱口后,连早餐也顾不上吃,顶着蒙蒙的晨雾,骑上自行车往西山区人民法院去。经过一个小时的奔波,七点五十分赶到了法院门口。按照八点上班时间,还差十分钟法院的门才打开,只好在门外等待。乘这一空隙时间打量了一下自己,发现自己头上满是露水,头发湿湿的。不过,他对这一切早已习以为常。他已数不清,这二三年来究竟有多少清早是这样度过的。这时,他觉得肚子‘咕咕’地叫,知道又是因为不吃早餐肚子里在作怪。他暗暗请求肚子别叫了谅解就是,请它配合把事情办妥后,再加倍补偿回来。

  一上班,王学瑞就第一个进入了法院大门,首先到了法院商案室,真是冤家路窄,恰好又踫上S某。原来,一个星期前,她从行政庭庭长职位上调到立案室担任主任。

  这时,王学瑞与S某眼睛相遇,王学瑞首先开口说:“S某调到立案室了?”

  S某看到王学瑞一早就登门,肯定又是为立案一事来的。她避开不回答王学瑞的提问,反问说;“今天,是为立案的事来?”

  王学瑞也不客气地说:“是的!”说着,他随即呈上上诉状。

  S某对王学瑞递上的上诉状,并没有马上接过来。她质问道:“我不是答复过了,此事属于行政内部问题,不能立案!”

  王学瑞反驳说:“你把非法查封杂志社作为行政内部处理是错误的。你要认识到,《乡村》杂志社是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法人代表资格的新闻单位,其合法权益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省乡村厅无权查封杂志社。即使杂志社有错误,有权查封的是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因此,省乡村厅查封新闻单位,等于交通警察上门收税一样,是侵犯法人的合法权益。”

  S某听王学瑞这么一说,心里也深深地反思一会。今天,她对待王学瑞的态度比上次的情况有所转变,傲慢气少了。不过,她仍然坚持说:“《乡村》杂志社是省厅所属单位,有权变更。”

  王学瑞针锋相对地说:“我承认省乡村厅有权变更杂志社名称,但是,《乡村》杂志社是经省工商局注册登记,已取得合法的法人资格单位,要变更其名称,必须要按法律程序来办理。不按法律程序办理,就是以权代法的腐败行为,是侵犯法人的合法权益。”

  S某与王学瑞辩论中,她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还是说那句老话,‘这是属行政内部问题’。说着,她埋头干别的事情去了。

  王学瑞见到她仍然坚持不立案的观点,就转身走上九楼找到了法院副院长陈立。

  刚推门进去时,陈副院长看到王学瑞进来,其脸上含着笑容说:“同志,有事吗?”

  王学瑞开门见山地说:“今天来,主要是上诉省乡村厅领导非法查封杂志社一事,要求法院立案,但是,立案室S某说是属行政内部问题不予立案。我认为S某这样处理是错误的。所以,我找陈院长过问一下此事。”

  陈立听到是告状的,脸上立即收了笑容,转变为严肃的脸孔对王学瑞说:“好,此事我知道!”说着,他马上拿起电话给S某去电。

  “S某吗?王学瑞同志找到我这里投诉,请你先收下其上诉状,我们研究一下,再答复吧!”陈立交代说。

  陈立放下电话后,装出一副官腔哑着嗓对王学瑞说:“我已交代了S某同志,你把材料交给她。等研究后再答复你!”

  “好!谢谢!”说着,王学瑞就朝立案室走去。他来到窗口前,重新把上诉状递给S某。这时,S某只有无可奈何地收下来了。

  走进法院大门,王学瑞慢慢地回想起与陈立副院长那一幕,为何问题还没有汇报一半,陈立就不耐烦地说,已经知道了。这一切,真是出王学瑞的意料之外。原来,对于这一立案问题,在一个星期前,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给陈立副院长打过电话。对此,陈立曾经向立案室了解过此事。

  再说,S某鉴于陈副院长的压力,只好硬着头皮收下了王学瑞的上诉状,看来立案审理工作已是势在必行。晚上,S某回到家里,与在省委组织部经济干部处担任负责人的丈夫郑大利吃饭时,她告诉老公说:“关于王学瑞诉潘沿美一案问题,区人大法工委进行了干预,法院陈副院长已要求我给予立案审理。看来,此案不立是不行的了。此事,请你打个电话告知你的好朋友潘沿美。”

  “区人大法工委有什么了不起,你可以采取一个应付办法,即立案后说是证据不足,把其退回去就是。既可以向法工委交代,同时,又应付了王学瑞,这不是两全其美的事吗!”郑大利操着很大的口气地说。

  “好!这是的好办法,我就这样办理。”S某畅快地说。

  晚饭后,郑大利急忙给潘沿美家打电话,把王学瑞第二次上诉,法院准备采取以证据不足为理由将此案退回去等情况向潘沿美汇报。潘沿美听后很高兴地对郑大利说:“好,够朋友!你要交代你老婆千方百计把此案压下去,使王学瑞状告无门,今后一定好好报答你们。”

  三个星期后,王学瑞不经传讯上法庭,就接到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是这样裁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王学瑞在起诉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潘沿美与王学瑞所提起的赔偿请求有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故王学瑞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学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这样,当王学瑞从S某手中接过民事裁定书时,他那脸上刚刚浮现出的一丝笑容,心中点燃起的那一线希望,又随之熄灭得无影无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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